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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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,对维护生态系统健康、促进生物种群恢复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。

一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针对性不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是关于长江流域综合治理的专门法律,但关于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条款属于原则性和宣告性,且多是对长江流域的人类行为进行规范。此外,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还存在与《长江保护法》规定不一致、不衔接等问题。

二、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数据共享机制尚不健全

监测体系不完善,全国渔业资源监测站点覆盖率不足40%,技术手段落后传统人工采样占比超60%,智能化监测设备覆盖率不足15%。跨部门协作效率低。由于不同部门、地区监测数据的不共享或共享不畅,产生数据浪费、监测效率低下等问题。

三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范性、科学性有待增强。

持续不断的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,对长江鱼类资源恢复起到了促进作用,但由于对土著鱼类基础研究的不足、增殖放流操作不规范、过程监管缺失等,使得苗种供应、社会放流监管、放流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,可能会抵消了增殖放流的作用,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。

四、外来水生生物家底不清、风险评估缺失、治理措施受限,缺乏对外来水生生物本底调查。

主要入侵物种福寿螺、罗非鱼等,会与本地鱼类争夺资源,捕食或改变生态系统平衡,威胁本地鱼类种群的存续,入侵物种缺乏长效治理方案。

建议:一、增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针对性,在水生生物保护方面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,对水生生物的类型、保护原则、保护措施、保护主体以及法律责任进行详细地规定,根据《长江保护法》,结合当地实际,有序推进地方性法规的修订。二、持续完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监测体系,加强各部门间、各监测机构间、各地区间的合作,不断完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,数据整合,实现多部门数据实时共享。三、深入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,形成放流技术标准,为各地增殖放流提供指导,对放流品种基因种系、疾病等进行监测,广泛利用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。四、强化外来水生生物防治,开展外来物种的常态化监测,摸清长江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、数量和分布,开展外来水生生物防治相关研究。
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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